【土地稅法】111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未繳清遺產/贈與稅之前,都不能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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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對於遺產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在其應納稅款未繳清前,有哪些處分禁止之相關規定?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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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遺產及贈與稅繳稅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第 8 條,規定如下:

  1.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2. 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3. 未繳清前但可移轉的例外:
  • 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
  • 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
  • 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

 4.   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若違反以上規定,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產及贈與稅第 50 條,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無法繳納,可以分期付款嗎?

遺產及贈與稅第 30 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2 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徵稅機關核發證明須檢附

遺產及贈與稅第 42 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其中一種:

  1. 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
  2. 核定免稅證明書
  3. 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4.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5. 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產權登記移轉,未通知繳上述證明書的主辦人員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第 52 條

  1. 屬民營事業,處 1 萬 5 千元以下之罰鍰
  2. 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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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立法目的

查遺產稅之課徵,社會意義重於財政意義,重視「平均社會財富之政策效果」,亦即藉由實施限制人民繼承過多財產的遺產稅法,達成事前的機會公平,適度修正私有財產繼承制度衍生的不公義;至於贈與稅,乃是補充遺產稅之不足

因此,產權登記須有檢附相關資料,避免破壞財富重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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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3. 〈立法院〉遺贈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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