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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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增值稅用於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移轉之優惠可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之優惠稅率,請問依據土地稅法有何相關規定?試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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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增值稅是我國平均地權制度中獨特之一種稅制,其建立在土地經「規定地價」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與漲價歸公「地權平均、地利共享」基礎上
課稅目的是在減去地主持有土地期間不勞而獲之增值利益,因為土地之自然增值,是因社會進步與人民共同努力所創造,當以漲價歸公、地利共享為原則
自用住宅用地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指出,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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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稅率優惠
符合以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10% 徵收,超過以下面積,依一般稅率徵收
| 都市土地 | 非都市土地 |
| < 3 公畝 | < 7 公畝 |
但就算以上條件符合,但若以下條件符合還是不行:
- 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10% 者,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 1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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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稅率優惠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
| 都市土地 | 非都市土地 |
| < 1.5 公畝 | < 3.5 公畝 |
-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 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結論(因為字數太多,我僅節錄部分,完整請大家看國政基金會)
一生一次變成一生一屋,是透過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41 條,可不限次數及金額,享受土地增值稅 10% 的優惠,有可能會造成房地產活絡,但有可能造成地方政府稅收損失
一生一屋的建議:
- 房市優惠政策是否合情合理
- 增加課徵成本
- 考量人民對社會公平的看法
- 稅改必須符合稅制的精神
- 政策必須同時考量正反面因素
- 落實租稅的公平性
- 財政健全優於短期救助
- 健全財政收支劃分法
- 建立合理的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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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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