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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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就土地法規定中,列舉三項屬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申述其權利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時機。另,地政士甲依地政士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並已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辦理不動產契約簽證業務多年,然最近,甲因病亡故,是以其繼承人擬申請退還保證金。試問:申請退還地政士簽證保證金之要件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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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列舉三項權利人優先購買權行使時機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
- 依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1 條,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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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收後,變更使用目的標售
- 依土地法第 219 條,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 1 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
- 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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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的不動產,標售優先購買權
- 依土地法第 73-1 條,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 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 30 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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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還地政士簽證保證金要件
退還前提
依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19 條,簽證人未發生地政士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定由本基金代為賠償情事
退還時間
事實發生屆 5 年
事實發生原因
- 因自行停止執業或死亡,經主管機關註銷開業登記者
- 經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由本人或其繼承人備具申請書、原因證明文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無息退還所繳納之簽證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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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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