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甲與其妻乙婚後購買 A、B 兩屋,甲、乙與未成年丙共同居住於台北市之 A 屋,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甲,並由甲在此設立戶籍。新北市之 B 屋,登記所有權人為乙,由乙和丙在此設立戶籍。請問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要件為何?如甲、乙之 A 屋及 B 屋均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但是否均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應如何適用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答:
自用住宅特別稅率適用要件
- 自用住宅: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 面積:
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 2‰ 計徵: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
-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
3. 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4. 產權: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5. 不能不知道的事: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 回到目錄
A 屋和 B 屋若是想全都適用特殊稅率
- 但依照土地稅法第 17 條,僅能使用 1 戶,特殊稅率繳地價稅
- 如果以下之一條件完成,2 屋皆能使用特殊稅率
- 丙成年後,戶籍遷入未使用的屋
- 甲或乙的直系親屬,戶籍遷入未使用的屋
- 甲乙離婚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