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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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兩人各自所有 A 與 B 地相互毗鄰,茲甲因申請建造執照而發生與乙土地地界線界址糾紛。甲乃向登記機關申請鑑界複杖,則登記機關關於受理後,應如何處理?若甲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應如何為救濟?又乙若對於該鑑界結果亦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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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政受理鑑界申請之後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鑑界複杖規則如下:
-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
- 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 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 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 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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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界有異議 申請再鑑界
- 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 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 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再鑑界有異議 尋求司法機關救濟
- 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 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乙可以自己土地申請鑑界→再鑑界→司法機關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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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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