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10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爸爸走了 遺產怎麼分?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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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與乙兩人結婚之後生有 A 子、B 女、C 女及 D 女,乙已於 10 年前死亡,A 子及 E 女結婚後生有 A1 及 A2 一對子女,A 於 3 年前死亡。B 與甲同住,長期以言語及肢體上暴力對待甲,2 個月前當親友面前辱罵甲,甲大為光火,表示死後自己一毛錢都不會給 B。甲於 2 年前為協助 C 辦理結婚事宜,贈與 C 100 萬元。5 年前為協助 D 出國留學贈與 D 300 萬元。現甲死亡,經查,甲名下留有 1100 萬元。試問:當事人要如何繼承甲之遺產?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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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甲的繼承人

  1.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2. 因為配偶乙死亡,依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A 子死亡,代位繼承由 A1 和 A2 繼承

    3. 依民法第 1145 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如題目所說,有虐待及甲說死後不會把一毛錢給 B,所以 B 喪失繼承權 

   4. 因此,A1 A2 C D 才是合法繼承人 

C 和 D 的特種贈與

  1. 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因此,C 結婚得到甲的贈與 100 萬,是屬於特種贈與
  2. D 雖然是因為出國留學,得到甲的幫助 300 萬元,但並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因此不屬於特種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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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怎麼分?

  1. 依民法第 1173 條,C 的贈與 100 萬元,應加回,所以甲的遺產是 1200 萬均分
  2. 民法第 1144 條規定,A1 和 A2 代位繼承,C、D 繼承,所以分配金額如下:
A1A2CD
200 萬元(代位繼承,與 A2 均分)200 萬元(代位繼承,與 A1 均分)300 萬(因結婚甲贈與 100萬元,要扣除)4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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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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