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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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與乙兩人結婚之後生有 A 子、B 女、C 女及 D 女,乙已於 10 年前死亡,A 子及 E 女結婚後生有 A1 及 A2 一對子女,A 於 3 年前死亡。B 與甲同住,長期以言語及肢體上暴力對待甲,2 個月前當親友面前辱罵甲,甲大為光火,表示死後自己一毛錢都不會給 B。甲於 2 年前為協助 C 辦理結婚事宜,贈與 C 100 萬元。5 年前為協助 D 出國留學贈與 D 300 萬元。現甲死亡,經查,甲名下留有 1100 萬元。試問:當事人要如何繼承甲之遺產?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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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甲的繼承人
-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2. 因為配偶乙死亡,依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A 子死亡,代位繼承由 A1 和 A2 繼承
3. 依民法第 1145 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如題目所說,有虐待及甲說死後不會把一毛錢給 B,所以 B 喪失繼承權
4. 因此,A1 A2 C D 才是合法繼承人
C 和 D 的特種贈與
- 依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因此,C 結婚得到甲的贈與 100 萬,是屬於特種贈與
- D 雖然是因為出國留學,得到甲的幫助 300 萬元,但並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因此不屬於特種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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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怎麼分?
- 依民法第 1173 條,C 的贈與 100 萬元,應加回,所以甲的遺產是 1200 萬均分
- 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A1 和 A2 代位繼承,C、D 繼承,所以分配金額如下:
| A1 | A2 | C | D |
| 200 萬元(代位繼承,與 A2 均分) | 200 萬元(代位繼承,與 A1 均分) | 300 萬(因結婚甲贈與 100萬元,要扣除) | 40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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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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