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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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擁有 A 地所有權,乙擁有 B 地所有權,A、B 地兩地相鄰,僅 B 地緊鄰道路,A 地無對外聯外之道路,甲向來選擇通往道路最短距離之方式經過乙所有之 B 地通行至道路。某日甲、乙兩人交惡,乙以自己有的 B 地所有權為由拒絕甲通行 B 地以至道路。試問:甲依民法可做如何之主張?
乙又可對甲做如何之主張?若 A 地與另一相鄰之 C 地原均為甲所有, C 地另有聯外之道路,甲將 C 地出賣予丙,導致 A 地無對外聯絡之道路,則答案有無不同?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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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甲的袋地通行權如何主張?
什麼是袋地?源自於日文,是指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因此,A 地是袋地
袋地通行權如何主張?依民法第 787 條,有 3 個條件: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 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 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甲可以主張開設道路
依民法第 788 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甲可以主張不動產役權
依民法第 851 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因此,甲可以主張不動產役權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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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又可以對甲主張?
- 支付償金:
依民法第 787 條,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 購買土地:
依民法 788 條,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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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 C 地又如何?
依民法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甲把 C 地賣給丙,C 地和 A 地相鄰,C 地有聯外道路,是屬於上述情形
因此,甲可以向丙主張通行權,並且不用支付償金
甲不能向乙主張通行權,因為不符合袋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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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袋地通行權是什麼?怎麼申請?我家沒有聯外道路時,要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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