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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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有市價 500 萬元 A 地之所有權,為避免債權人追債,遂與友人乙聯繫,約定兩人假裝做成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 A 地出賣給不知前揭情事的丙,並將 A 地移轉登記且交付給丙。試問:
- 何謂負擔行為?何謂處分行為?甲、乙間所為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 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丙依法要如何才能取得 A 地所有權?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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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負擔行為 v.s. 處分行為
- 負擔行為:
是指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亦稱為債務行為或債權行為。包括單獨行為及契約,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的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
- 處分行為:
是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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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的負擔行為 v.s. 處分行為
- 甲是因為躲避債務,和乙進行假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 依民法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 因此,甲和乙不但買賣無效(負擔行為),交付 A 地(處分行為)也無效,乙並沒有取得 A 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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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的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 丙事前不知情
- 依民法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 所以,乙、丙買賣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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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如何依法取得 A 地所有權?
- 丙可以主張:
- 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 信賴登記:依民法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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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事實行為&脫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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