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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具有原住民身份,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信託與不具餐原住民身份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為具原住民身份者。
另甲於 2019 年 5 月 1 日向乙購買 B 屋,於乙尚為移轉 B 屋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甲,同月 6 日因丁駕車不慎撞上 B 屋,致 B 屋全毀。試問:
- 甲、乙間就 A 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
- 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就甲、乙間的 B 屋買賣契約,甲、乙各自為可以對契約相對人為如何主張?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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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甲、乙間就 A 地信託契約效力為何?
- 甲是原住民,乙不是原住民,甲是信託給乙,丙是受益人
-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移轉對象必須具備原住民身份,但乙並不是原住民
- 依信託法第 5 條,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 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 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 因此,甲、乙信託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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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對丁如何主張?
- 甲跟乙購買 B 屋,但在甲還沒取得所有權登記時,丁駕車導致 B 屋全毀
- 依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所以,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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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可以對 B 屋如何主張?
甲可以主張內容
- 依民法第 348 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因此,甲可以主張取得 B 屋所有權權利
乙可以主張內容
- 依民法第 367 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 因此,乙可以主張交付 B 屋價金
不可歸責
- 依民法第 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 因此,乙的屋子全毀,不能交付 B 屋,甲也就不必給付價金
代償請求權
- 依民法第 225 條,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 因此,甲可以向乙主張,讓乙可以向丁主張損害賠償
- 甲也可以向乙主張丁所受領的賠償物,以代替 B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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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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