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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問題】
甲向乙借款 200 萬元,並依自己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無力償還借款。請附理由分別依下列不同情形回答問題:
- 如甲無力償還時,乙應如何實行抵押權?另假設於抵押權設定時,甲於 A 地上已蓋有 B 屋,但僅在 A 地設定抵押權,則實行抵押權後拍定人可以依法主張何種權利?
- 假設於抵押權設定後,甲另於 A 地上蓋有 B 屋,則乙為便於實施其抵押權,應對法院為如何之主張?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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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甲無力償還,乙應如何實施抵押權?
拍賣受償
- 依民法第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 甲在清償期屆時無力償還,因此乙可向法院主張拍賣 A 地
取得抵押物或拍賣之外的辦法
- 依民法第 878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甲在清償期屆時無力償還,乙可以向甲主張:
- 取得所有權:甲乙訂定契約,取得 A 地所有權
- 處分抵押物:乙可以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 A 地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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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人依法主張的權利
- A 地上面有 B 屋,甲僅只在 A 地抵押權,B 屋該怎麼辦?
- 依民法第 876 條,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A 地變成拍定人之所有,B 屋是甲擁有
- 拍定人不能向甲主張拆屋還地,但可以向甲主張支付租金,並確認地上權的時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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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為便於實施抵押權,對法院提出什麼主張?
- 甲在 A 地設定抵押權後,又在 A 地上蓋 B 屋
- 依民法第 877 條,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併付拍賣:因此,乙可以向法院主張,為了避免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人不同,可以聲請房屋和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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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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