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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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踐行何種具體條件為使為適法?是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詳予述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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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憲法公有及私有土地
- 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 因此,可以看到公有及私有土地,也就是上級所有權對上下級所有權。
- 土地徵收,就是上級所有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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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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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前應進行工作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如下:公聽會/免公聽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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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協議的必要性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如下:
-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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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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