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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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在哪些情形之下,不發給地政士開業執照,其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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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地政士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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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不發給開業執照
依地政士法第 1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 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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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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