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7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明明考上地政士 政府不發給開業執照?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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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在哪些情形之下,不發給地政士開業執照,其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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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地政士立法目的

  1. 地政士法第 1 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
  2. 地政士法第 2 條,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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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不發給開業執照

地政士法第 1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1. 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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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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