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07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地號如何編?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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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之地號,應如何編定?請分別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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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土地分割地號如何編?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3 條,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1. 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如:原地號 666,分割成 3 筆,就變成 666、666-1、666-2
  2. 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如:666-1 再分割 3 筆,要跳過 666-2 ,變成 666-1、666-3、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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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地號如何編?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4 條,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1. 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如:666、666-1、666-2合併,可以變成 666
  2. 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如:666、666-1、666-25合併,變成 666
  3. 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如:666-1、666-3、666-5合併,變成 666-1
  4. 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如:666、666-3、666-5合併,變成 666
  5. 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如:666-1、667-1、668-1 合併,變成 666-1

複仗成果需訂正地籍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5 條,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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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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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地號如何編?
  2. 什麼時候可以代位申請登記?
  3. 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4. 蛤?什麼是權利人?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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