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07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為什麼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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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有那些規定?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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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憲法第 143 條,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公告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土地稅法第 30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

  1.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 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3.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4.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5. 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6. 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7.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8.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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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意義

公告現值是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公告地價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移轉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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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代表什麼意義及使用用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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