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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搜尋耕作權就會看到這則新聞,「塗銷耕作權過程疑點多」亞泥案遭監院糾正 原民會強調保障原民土地權益。延伸閱讀還有亞泥礦區爭議20多年訴訟仍無解!至今僅2原住民取回土地所有權,不過我們先來看耕作權是什麼?
耕作權是什麼?
是依照土地法第 133 條所設的地權,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 10 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耕作權的立法,是在鼓勵私人開墾公有荒地,也就是耕作權只存在公有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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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
其實以上述定義來說,應該不難想到原住民,早年開墾荒地的情形。其中的原住民保留地的歷史,有興趣可以去看關山地政事務所〈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這篇文章。
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住民行政,而將 24 萬公傾的國有地保留給原住民。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搜尋耕作權,只剩下以下項目:
- 第 15 條: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 第 16 條:原住民違反前條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 已為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 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其契約。
- 第 17 條: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 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
- 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免經前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
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
- 第 19 條: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因死亡無繼承人,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條提到,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農業事項,中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
在原住民保留地專區-原住民保留地登記問與答的問題中,提到「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及塗銷得否由申請人自行向登記機關申請?」,回答: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11點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塗銷等登記,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因此,申請人無法自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人如果不能自己申請,光行政程序就可以打垮原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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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三民輔考〉學習百科
- 〈來勝不動產〉
- 原住民保留地專區-原住民保留地登記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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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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