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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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說明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用途限制及程序,又倘若外國人欲購買我國境內之一筆礦地,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論述該外國人得否取得礦地所有權?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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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說明如下: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用途及限制
- 依土地法第 18 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依土地法第 19 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 住宅。
-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 教堂。
- 醫院。
- 外僑子弟學校。
-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 墳場。
-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 外國人要取得土地程序,依土地法第 20 條:
- 取得政府核准: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如有駁回:應於受理後 14 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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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外國人是不能買的
- 依土地法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林地。
- 漁地。
- 狩獵地。
- 鹽地。
- 礦地。
- 水源地。
-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 結論:曠地是不能賣給外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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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補習班〉112 年地政士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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