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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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之機關除可將抵費地做為相關公共設施所需用地外,還可如何處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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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施行細則,說明如下:
市地重劃立法目的
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外,土地所有權人也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是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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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費地定義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實施市地重劃時,抵費地定義是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
-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 45% 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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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費地處分方式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抵費地處理方式:
- 以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 以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
- 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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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價款
- 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
- 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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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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