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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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據地政士法之規定,地政士違反那些規定時,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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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政士法,說明如下:
地政士法立法目的
依地政士法第 1 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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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可以受到有懲戒有,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兩個月以上,兩年以下、除名。
申誡、停止執行業務行為
- 地政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 受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是不是登記物的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確定身分後,才可以接受委託。
- 不得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 不得有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的宣傳廣告。
- 執行業務所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查閱或取閱地政士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妨礙或拒絕。
- 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
- 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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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業務、除名懲戒行為
- 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簽證責任及簽證管理辦法,地政士應該遵守。
-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種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義務。
- 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 允諾他人假借名義執行業務。
- 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任何酬金。
- 明知不實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 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其一資格:
- 有地政士證書
- 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科系畢業者
- 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在地政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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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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