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112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什麼是指界?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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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與乙各自所有的土地相互毗鄰、並被劃入 A 縣地政機關某號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地區範圍內,依規定須由甲、乙雙方到場指界以利地政機關之施測。則該「指界」之法律性質為何?若於實施地籍調查時,僅甲到場而不能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又若甲、乙雙方均未到場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試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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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指界法律性質

指界意義:是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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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甲到場 地政機關如何確定界址?

土地法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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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沒到場 地政機關如何確定界址?

一樣是按照上述順序施測。

但指界是權利,也是義務。如果沒來指界或不設立界標,有異議時,不能在測量結果公告 30 天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也不能聲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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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來勝不動產〉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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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形式效力 v.s. 實體效力
  2. 逕為登記 v.s. 囑託登記
  3. 什麼是指界?
  4. 全程網路申請 v.s. 非全程網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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