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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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無配偶,有一子丙及一女丁,因認為女兒丁出嫁自有人照顧,丙年紀較小怕其學壞,乃自書遺囑,內容為甲死亡後將其名下唯一財產 A 地信託予其弟乙,乙為受託人並得管理處分該地,信託受益人為丙,信託期間為 20 年,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丙,請問丁對此遺囑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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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案情說明
- 甲以自書遺囑的方式,將旗下唯一財產 A 地,信託給弟弟,受益人是丙兒子,但沒有財產遺留給丁女兒。
- 遺屬是人死後才發生效力,因此丁女兒不能在生前對遺囑做任何事。
- 但依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依民法第 1223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依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依信託法第 5 條,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 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 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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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兒可以對甲遺囑做什麼主張?
- 可以主張侵害特留分已經違反強制規定,因此信託無效,並要求塗銷 A 地給丙弟的信託登記。
- 丁女兒可以請求丙弟,A 地所有權 ¼ 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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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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