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12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和仲介有糾紛 如何解?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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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擬出售名下 A 地,與房屋仲介乙相談甚歡後,當場簽署出售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乙,契約中約定自簽署之日起 3 個月內有效,惟雙方特約優惠甲得自簽署次日起算 7 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若成交,乙的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的 5%;相關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雙方於契約所登載的地址為準。甲返家後覺得與乙簽約太草率,次日即赴郵局寄發解除該委託銷售契約的存證信函(雙掛號)予乙。惟 3 日後,郵差將存證信函寄送至契約上乙所登載的地址時,因乙外出而無法會晤,郵差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的信箱,經招領逾期而由郵局加蓋「招領逾期退回」而退回。甲認為已與乙解除契約,於是在 1 個月後自行將 A 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丙。乙知悉此事後找上甲,主張甲未依契約約定方式解除契約,甲仍需依契約規定,視為乙已完成仲介義務,甲仍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報酬予乙。請問甲的解除契約效力如何?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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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甲合法解除契約,因此乙主張無理由

  1. 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2. 因此,通知達到相對人,是甲簽約隔日已經利用存證信函(雙掛號)給乙登載的地址,但因為沒遇到乙,且郵差的招領通知書也以通知乙,但逾期無招領,但這並不影響通知效力。
  3. 除非乙有客觀的正當事由,否則甲已經合法解除契約,銷售契約自始歸於無效,因此甲不需給付報酬的義務,乙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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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112 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
  3. 〈全國補習班〉112 年地政士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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