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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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最近俗稱囤房稅 2.0 的房屋稅條例修正通過,預計 113 年 7 月上路、反映於 114 年房屋稅課徵,請問修正後的房屋稅條例第 5 條,關於住家用房屋,就自住、單一自住、出租、起造人待銷售、非自住,課稅之規定分別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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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囤房稅 2.0 立法目的
政府為健全房地產市場,陸續推出相關稅務、金融、地政等各項措施後,並於再度於去年提出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透過房屋持有稅負的調整,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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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修法
依房屋稅條例,說明如下:
- 住家用房屋自住稅率 1.2%: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組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組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有一棟房子,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1%:舊法是為了照顧居住於簡陋房屋者、減輕農民及低收入者之負擔,故針對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因為囤房稅 2.0 修法,可以用全國只有一戶,避免房屋分割成小坪數來避稅。
- 出租稅率 1.5%-2.4%:前提是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 起造人待銷售稅率 2%-3.6%:起課房屋稅 2 年內。
- 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 2-4.8%。
【延伸閱讀】囤房稅 2.0 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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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房屋稅條例修訂重點-囤房稅2.0的修訂重點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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