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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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之 A 流域聯通管工程,須取得甲所有之A 地、乙所有之 B 地等土地,A 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B 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甲、乙不願喪失土地所有權,對該工程強烈表達質疑,經經濟部水利署書面及經濟部詳實說明仍對徵收必要性表達異議。試問,針對甲、乙之意見,於該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相關機關應進行何種民眾參與程序?又經前述程序後,經濟部及經濟部水利署仍認為有必要進行用地取得,則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依法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何種程序以取得工程所需之土地?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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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說明如下:
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 國防事業。
- 交通事業。
- 公用事業。
- 水利事業。
-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 社會福利事業。
- 國營事業。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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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取得目的主管機關同意前,要先做哪些事?
- 先選無使用計畫的公有或國營事業用地:
- 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 考慮公益性及必要性:
-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 例外要先取得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 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 例外: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 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 舉行公聽會:
-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 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 協議價購無優先購買權。
- 協議價購是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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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還是覺得有必要徵收,進入徵收程序
-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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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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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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