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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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乙,並成立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乙管理運用。未料信託存續期間,乙因意外身故。乙之子丙主張 A 地已移轉登記於乙名下,故應由其繼承;甲則主張因受託人乙死亡,故信託關係消滅。請依信託法規定說明甲、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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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信託法,說明如下: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受託人乙死亡,繼承人丙主張 A 地已移轉給乙,故是遺產,所以可以繼承
- 信託法法條:
-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 因此,繼承人丙主張 A 地已移轉給乙,故是遺產,可以繼承是無效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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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受託人乙死亡,故信託關係消滅
- 信託法法條:
-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但乙死亡,不是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因此甲不能主張信託關係消滅,除非信託行為另有規定,甲的主張並無道理。
- 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
- 甲應該主張受託人死亡,應而任務終了,找尋下一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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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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