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平均地權條例怎麼打趴預售屋市場?但預售屋還是很貴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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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達到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的目的。

1954 年,政府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為解決管理都市土地問題,但該法涵蓋範圍僅為都市土地,導致其他名目土地淪為投機客牟取不法暴利的目標。因此,1977 年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為解決以上不當投機,因此擴大平均地權實施範圍,全面實施平均地權。

去年(2023)修正的草案是由內政部提起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主要修正:

  1. 限制換約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 50 萬至 300 萬元。
  2. 重罰炒作行為,違規者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 100 萬至 5,000 萬元。
  3.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4. 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5. 解約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 3 萬至 15 萬元。

【延伸閱讀】抑制不合理炒房的政策

所以,現在來仔細看條文,怎麼打趴預售屋市場,但可是你還是預售屋還是很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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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 4 條 納入學者及專家意見 排除民代

  1.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½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⅓ 。

本條刪除委員會有民意代表、地方公正人士,並增加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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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 47-3 條 杜絕人頭轉單 政府要知道解約資訊

  1.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為避免不動產業者或投機人士,利用人頭(如親屬、員工或僱工等)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申報登錄資訊後再解除買賣契約,藉由虛假交易哄抬房價,造成消費者誤判行情影響購屋權益,主管機關實有掌握及提供解約資訊必要。

  1.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考量預售屋銷售者為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且解約情事可能發生於日後或委託代銷期間屆滿後,因買受人無法履約(如違約不買或無力支付價款),而由銷售者逕行催告後主張解約,受託銷售之不動產經紀業未必能即時掌握及知悉解約資訊,於是修正第二項,明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登錄資訊,而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僅須就簽訂買賣契約書部分,由該代銷之不動產經紀業者辦理申報登錄資訊。

  1. 第 1 項備查,準用第 47 條第 3 項、第 6 項至第 8 項及第 5 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第 2 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 47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6 項至第 8 項及第 5 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3. 銷售預售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
  4. 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 2 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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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47-4 條 嚴格規定不得轉單牟利

  1.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第 47-3 條第 6 項規定,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之書面契據(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轉售後,預售屋買受人為賺取差價,乃改於簽訂預約單後加價以換約轉售方式,進行短期炒作牟利。

並且興建房屋銷售,實務上常自預售屋銷售至新建成屋,或部分不動產業者採先建後售,逕以新建成屋方式銷售,新建成屋之買賣契約亦可能成為轉售牟利標的,為維護預售屋、新建成屋市場交易秩序、防杜炒作及保障自住需求者購屋權益之公共利益,實有必要對該等契約讓與或轉售行為,予以適當限制。

  1.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 2 年以 1 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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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47-5 條 任何人都不可以有的行為

  1.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 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 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 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明定任何人不可有下列行為,例如:不得散佈不實訊息、虛偽交易、違規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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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79-1 條 私法人買住宅受限制

  1.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 1 年。
  3. 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4.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5. 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現行對私法人購置住宅無相關限制規範,易使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導致住宅市場發生投機壟斷,不利不動產市場之健全發展。

經統計,私法人在 2019 年至 2021 年購買住宅數分別為 10,219 戶、15,693 戶、17,779 戶,數量明顯逐漸增加。應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俾利透過增訂申請許可制度,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另考量部分私法人執行業務性質需要(如國營事業、銀行業等),爰規定但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免經許可,以合理調節住宅市場,保障民眾居住權益。

為避免經許可取得房屋後,私法人遲未持許可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致無從有效管理,所以訂定取得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 1 年。

為達成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以合理調節市場之目的,明定私法人於登記完畢後 5 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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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 81-2 條 實價登錄不實、轉售都罰

只顯示有修正的條文,完整條文請看這裡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違反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 違反第 47-3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違反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 違反第 47-3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 47-3 條第 5 項規定。
    •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第 47-3 條第 6 項規定。
    •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 47-3 條第 6 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延伸閱讀】實價登錄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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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81-3 條 轉售刊登廣告都罰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 買受人違反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 47-4 條第 3 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2. 違反第 47-5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 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3.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除依前項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之罰鍰。
  4. 違反第 47-3 條第 7 項、第 47-4 條第 4 項或第 47-5 條第 2 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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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81-4 條 檢舉獎金制

  1. 民眾對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規定情事者,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為因應數位時代,不動產業者或相關從業人員,常以 LINE 群組或社群平台進行違法銷售之新型手法、以個人或集結多數人進行交易及虛報成交資訊等違規情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易掌握交易相關事證,造成稽查困難,藉由檢舉制度之推行,可提升遏止違規炒作之效果。

除鼓勵民眾積極檢舉外,為避免缺乏具體事證,耗費行政機關人力資源,爰於第一項明定民眾對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規定情事者,除應敘明事實外,並應檢具證據資料提出檢舉。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處有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撥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
  3. 第二項檢舉獎金適用範圍、發給之對象、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與身分保密,及前項提撥罰鍰適用範圍、比率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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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從上面條文可以知道,此次修法主要是避免紅單轉售的牟利、私法人的購買住宅,但僅能修掉這部分的缺失。

但你可能會還是會覺得預售屋好貴,那不妨來看看價格和哪些因素有關:

  1. 建築材料:Covid19 的影響,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部分物料短缺,工程施工緩慢。
  2. 建築工人薪資:Covid19 的影響、台積電設廠。
  3. 競爭對手(建商)變少:土地變貴、營建成本升高、央行升息等造成小建商撐不下去,競爭對手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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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住商不動產〉平均地權條例是什麼?3分鐘看施行細則、修正案及修法
  3. 〈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三讀 內政部:抑制炒作、健全交易
  4. 疫情!疫情! 營建物價 影響乎?
  5. 〈好房網〉爛尾樓再爆「預料中的事」?他揭小建商難撐「4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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