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用篇】過戶期間及過戶後的地價稅 v.s. 房屋稅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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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從〈9/22 之前,自用住宅地價稅,你申請了嗎?〉和〈在 3/22 前快遷戶籍,才能享自住房屋稅〉可以看到有使用自用住宅,可以有減稅優惠。

那來談談,這篇是來講,過戶期間和過戶之後,地價稅和房屋稅誰繳?是買方還是賣方繳。連帶我也修正我的買賣定型化契約,希望能讓雙方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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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 40 條,地價稅以每年 8/31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 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因此,8/31 之後過戶,就是前地主繳完一整年在 11 月繳地價稅,明年就是新地主的事了。如果是在 8/31 前過戶,就是新地主繳完一整年地價稅。

土地稅法稅法第 41 條,依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因此,新地主只要在明年 9/22 前提出自用住宅申請即可,稅率會從 10‰ 變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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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 6-1 條,房屋稅以每年 2 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 5/1 日起至 5/31 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 7/1 起至當年 6/30 止。

因此, 2/28(或 2/29)之後過戶,前屋主繳完一整年房屋稅,明年就是新屋主的事了。如果是在 2/28(或 2/29) 前過戶,就是新屋主繳完一整年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 7 條,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

因此,新屋主只要在明年 3/22 前提出自用住宅申請,並遷入戶籍即可,稅率是可以變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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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財政部〉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月31日 節稅有撇步
  3. 〈財政部〉房屋稅—問答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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