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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金錢債權後,甲再以 A 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時,乙主張其抵押權因此而受影響,故丙之地上權無效。請由「一物一權主義」之觀點,說明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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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意義
- 依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個案情形:甲把 A 地抵押給乙,作為借錢給甲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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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上權意義
- 依民法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個案情形:甲把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給丙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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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地上權可併存
- 依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依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 個案情形:
- 甲先設抵押權,再設地上權,不影響抵押權。
- 亦即,乙若是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可以聲請法院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
- 個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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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權主義定義
- 指物權的「一物一權主義」。
- 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之權力,故同一標的物上,原則上不能再成立與之內容不相容之物權,例外情形:
- 所有權得與定限物權併存。
- 抵押權得與其他抵押權或用益物權(如:地上權)並存。
- 不動產役權得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 乙主張一物一權主義是無道理的,抵押權與地上權是可以併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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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翰林雲端學院〉一物一權主義
- 〈公職王〉112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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