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問題】
現行土地徵收補償範圍與補償標準為何?不予補償之改良物又為何?試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分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
- 規範土地徵收。
- 確保土地合理利用。
- 保障私人財產。
- 增進公共利益。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第 3 項,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 回到目錄
土地徵收範圍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 國防事業。
- 交通事業。
- 公用事業。
- 水利事業。
-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 社會福利事業。
- 國營事業。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 回到目錄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 市價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 6 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 改良物的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如下:
-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 農作改良物:
- 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 1 年以內: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 逾 1 年: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 合法改良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2 條,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 營業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 遷移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
- 依第 5 條第 1 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遷移者。
- 徵收公告 6 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 6 個月期限之限制。
- 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
- 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
- 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
▲ 回到目錄
不予補償之改良物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自行遷移。
-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2 年地方特考地政解答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