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 v.s. 預告登記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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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說明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與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規定內容有無不同?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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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登記意義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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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

  1. 囑託登記意義:
    • 政府機關(例如地政機關、稅捐機關、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為執行公務,本於職權並依照相關法律,將土地權利變更事項,以行文方式函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為各項如:公有或國有土地之取得、限制債務人財產權之處分、設定負擔,或其他權利變更等事項, 所為申請登記之方式,稱為「囑託登記」。
  2. 結論: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是屬於囑託登記。
  3. 囑託登記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
    • 但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 結論:
      •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由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才能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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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塗銷登記

  1. 預告登記意義:
    • 為保全請求權人的權利,請求登記名義人同意的登記。
    • 土地法第 79-1 條,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 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 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 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2. 預告登記塗銷: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6 條,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 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者,請求權人會同申辦權利移轉登記時,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3. 結論:
    • 預告登記塗銷登記:
      • 一般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原因證明書、權利書狀、身分證明。
      • 額外文件: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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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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