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1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免納房地合一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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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修正的所得稅法規定,土地與房屋交易所得需課徵所得稅。請說明何種條件下可以免納所得稅?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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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所得稅法,說明如下:

房地合一稅立法理由

  1. 抑制投機客短期炒作,量能課稅,落實租稅公平和居住正義。
  2. 房地合一稅 1.0:
    • 自 2016/1/1 起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
  3. 房地合一稅 2.0 修法重點:
    • 短期套利者重稅(15%、20%、35%、45%)。
    •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 擴大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加上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 維持稅率 20%:
        1.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2.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3.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4.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 維持稅率 10%: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 6 年(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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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房地合一稅要件

  1. 所得稅法第 4-5 條,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免稅所得額不超過 400 萬元為限: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
      •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1 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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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立法院〉三、房地合一課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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