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1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變更受益人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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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長期照顧年邁母親丁,但長年居住美國的姊姊乙近日返臺後,私自帶著意識清楚的丁到銀行,將丁的千萬現金設立信託,受益人登記為乙與妹妹丙。請以信託法說明:

  1. 信託契約是否無效?
  2. 甲可否請求受益人變更增加甲?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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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信託法,說明如下:

信託意義

  1.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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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的信託已違反信託行為,屬無效行為

  1. 信託法第 5 條,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 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 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2. 子題結論:
    • 甲才是長年照顧丁的人,不是乙和丙。
    • 丁的信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使屬於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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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得請求受益人新增甲

  1. 信託法第 3 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子題結論:
    • 丁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可以變更受益人。
    • 經受益人(乙、丙)同意者,可以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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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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