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1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房屋稅條例第 6-1 條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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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考量房屋稅為地方稅,係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課徵,為簡化稅政,房屋稅條例於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增訂第 6 條之 1,以明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開徵期間 。 請說明第 6 條之 1 的重點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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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房屋稅條例,說明如下:

房屋稅 2.0 修法重點

  1. 全國算歸戶,並設戶籍,超過 3 戶即有囤房稅。
  2. 住家有不同稅率:
    • 單一自住,並在一定金額以下:1%。
    • 3 戶自住:1.2%。
    • 繼承/申報租賃:1.5-2.4%。
    • 待銷售 2 年內:2-3.6%。
    • 其他:2-4.8%。
  3. 明定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 2 月底。
  4. 改成按年計徵,例外情形按月計徵:
    • 3/1-6/30 新建、新增改建房屋。
    • 7/1-隔年 2 月底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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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 6-1 條重點及影響層面

  1. 明定納稅義務日基準日:2 月底。
  2. 開徵日:5/1。
  3. 課稅期間:去年 7/1- 當年 6/30。
  4. 現已改成按年計徵房屋稅,例外情形:
    •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 1 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 每年 3/1-6/30 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併入次期課徵。
    • 去年 7/1-當年 2 月底止拆除之房屋:按月扣。
  5. 影響層面:
    • 開徵 40 天以前申報,亦即 3/22 前設立戶籍,申請自住房屋、工廠自有房屋等。
    • 2 月底前移轉登記完成,該年度房屋稅是後手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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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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