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一併徵收殘餘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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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當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若為部分徵收,原所有權人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併徵收」 其殘餘部分。試依該條例之規定,申論下列事項:

  1. 原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法定具體事由」為何?其提出申請之「法定期限」與「法定方式」為何?
  2. 若原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後欲反悔撤回,「依法應於何種「期限與方式」為之?經核准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依法應給予何種補償?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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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說明如下:

土地徵收立法目的

  1. 規範土地徵收。
  2. 確保土地合理利用。
  3. 保障私人財產。
  4. 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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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徵收殘餘部分規定

  1. 要件:
    •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1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2. 子題結論:
    • 法定具體事由:
      • 土地、建物殘餘部分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法定期限:
      • 徵收公告之日起 1 年內。
    • 法定方式:
      • 申請人:所有權人。
      •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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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請人反悔申請處理方式

  1. 期限:
    • 補償費發給完竣前。
  2. 申請方式:
    • 書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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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方式

  1.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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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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