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 年試題高考地政: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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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嗾使其比特犬追咬老翁乙,行人丙路見不平,乃奪取路人丁之手杖打犬。結果比特犬被打傷而逃;然丁之手杖打犬時,應聲折斷。乙之長衫亦被比特犬所咬破,而免於犬咬之災。試申論丙對於甲之比特犬傷、丁之杖斷、乙之長衫破損,各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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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丙可對甲之犬傷主張正當防衛,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侵權行為:
    •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甲可以民法第 184 條,主張丙的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正當防衛:
    • 民法第 149 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 丙可依民法第 149 條,主張正當防衛,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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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可對丁杖斷主張緊急避難,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丁可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丙的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緊急避難:
    • 民法第 150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 丙可依民法第 150 條,主張緊急避難,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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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無須對乙長衫破損負賠償責任

  1. 乙可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丙的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丙可依民法第 150 條,主張緊急避難,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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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高考地政民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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