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高考地政: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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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房子建造完成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和建物亦移轉登記給甲,可是建商原本向銀行辦理土地融資的貸款遲遲未清償,影響甲的權益。請問:若建商欠銀行的債務已屆清償期不還時,銀行是否可以實行抵押權聲請拍賣甲的不動產?建商若已清償債務,應辦理何種登記?應備那些文件?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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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設定抵押權

  1. 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民法第 877 條,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3. 子題結論:
    • 建商先於土地設定抵押權,後來再蓋建物。
    • 因此,若建商若無清償完畢,銀行可依民法第 877 條,向法院聲請併同拍賣建物,只是房屋價金不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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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抵押權登記

  1. 若建商清償土地融資貸款,應進行塗銷抵押權登記。
  2. 檢附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即可。
      •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公司法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義務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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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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