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101】2027/2/17 生效的兄弟姐妹特留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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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民法第 1140 條,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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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

  1. 立法目的:
    • 現代社會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各自獨立,經濟依賴度低,為使相關法制與時俱進,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
  2. 民法 1223 條法條: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½ 。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⅓ 。
  3. 生效時間:2027/2/17
  4. 影響層面:
    • 立遺囑,現在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不會有兄弟姐妹爭產,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
    • 不立遺囑,繼承順位如上,兄弟姐妹還是可以領應繼分 ½ 遺產。

【延伸閱讀】如何寫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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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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