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未登記建物測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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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時,請問建物測量如何辦理?勘測費由誰繳納?勘測完畢如何辦理登記?試依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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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未登記建物測量規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9 條
  • 機關:
    •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
    • 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 辦理人員:
    • 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
    • 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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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測費由債權人繳納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 條,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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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登記內容

  1. 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
    • 編列建號。
    • 編造建物登記簿。
    • 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
  2. 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 建物登記簿、平面圖、位置圖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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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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