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登記助理員資格及限制

【目錄】

【問題】

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試問該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何種資格?又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有何限制?請分別述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答案】

依地政士法,說明如下:

地政士法立法目的

  1. 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
  2. 地政士須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依法誠信執行。

▲ 回到目錄

地政士懲戒

  1. 懲戒:警告、申誡、停業 2 個月到 2 年、除名。
    • 警告 3 次,等於申誡。
    • 申誡 3 次,等於停業。
    • 停業滿 3 年會除名。
  2. 有下列行為,可處停業/除名懲戒:
    • 簽證管理辦法違反。
    • 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應盡義務。
    • 執業違反。
    • 借名行為。
    • 酬金收受不當。
    • 不實文件申辦登記。
    • 登記助理員資格不符。

▲ 回到目錄

登記助理員資格及限制

如果資格不符合,會有停業/除名的懲戒。

  1. 登記助理員工作:
    • 送件、領件。
  2. 人數限制:
    • 2 人為限。
  3. 申辦時間:
    • 僱傭關係開始前後申辦。
  4. 資格:
    • 地政士證書。
    • 專科地政科系以上。
    • 高中職畢業,並服務 2 年以上。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