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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試問該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何種資格?又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有何限制?請分別述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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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政士法,說明如下:
地政士法立法目的
- 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
- 地政士須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依法誠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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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懲戒
- 懲戒:警告、申誡、停業 2 個月到 2 年、除名。
- 警告 3 次,等於申誡。
- 申誡 3 次,等於停業。
- 停業滿 3 年會除名。
- 有下列行為,可處停業/除名懲戒:
- 簽證管理辦法違反。
- 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應盡義務。
- 執業違反。
- 借名行為。
- 酬金收受不當。
- 不實文件申辦登記。
- 登記助理員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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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助理員資格及限制
如果資格不符合,會有停業/除名的懲戒。
- 登記助理員工作:
- 送件、領件。
- 人數限制:
- 2 人為限。
- 申辦時間:
- 僱傭關係開始前後申辦。
- 資格:
- 地政士證書。
- 專科地政科系以上。
- 高中職畢業,並服務 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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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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