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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法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並分別於第 1053 條及第 1054 條規定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請說明上述離婚請求權之消滅事由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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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兩願離婚要件
- 夫妻兩願離婚:得自行離婚。
- 兩願離婚:
- 書面登記。
-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向戶政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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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要件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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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53 條消滅事由
- 以下情形,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2 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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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54 條消滅事由
- 以下情形,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 1 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5 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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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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