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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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何謂「土地信託」?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於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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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稅法、信託法,說明如下:
土地信託意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土地信託:委託人將土地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土地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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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
因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國家會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在某些情形不課徵,例如:繼承、夫妻互相贈與等,而在信託關係某些情形不課徵。
依土地稅法第 28-3 條,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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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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