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4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登錄不實,檢舉人可拿檢舉金(2025/11/6 更正)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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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與建物買賣案件及銷售預售屋,應由何人於何時申報登錄實際資訊?若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得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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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平均地權條例,說明如下:

平均地權條例 2.0 修法重點

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解約申報登錄。

其中「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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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登錄實際資訊時機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二項,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也就是實價登錄。
  2. 亦即,買賣雙方要在移轉登記時,同時申報實價登錄。
    • 憑證申報:數位櫃檯申請登記時,雙方一併申報實價登錄。
    • 紙本申報: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雙方簽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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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違法,主管機關可在某些情形,得提供檢舉金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4 條,民眾對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規定情事者,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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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內政部〉行政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 限制預售屋換約、重罰不動產炒作、私法人購屋許可制
  3.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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