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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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市地重劃範圍內,甲出租其私有之耕地給乙,丙將其建地出租給丁,若是因實施市地重劃致甲乙間、丙丁間之租賃關係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乙、丁各自可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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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平均地權條例,說明如下:
市地重劃意義及目的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
目的是地盡其利、公私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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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出租遇到市地重劃,承租人乙的主張
-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 註銷租約後,重劃後分得土地,乙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⅓ 補償。
- 未分得土地,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 ⅔ ,承租人領取 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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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地出租遇到市地重劃,承租人丁的主張
-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丁得終止租約。
- 承租人丁得向出租人丙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 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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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市地重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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