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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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甲育有三子兩女,皆已成家立業並各有子女。甲於退休後返鄉定居於其名下之一處老厝,該厝不僅為其日常之住處,亦為其兒孫返鄉團聚之溫馨場所。甲素有家族觀念,爰有意在身故後仍保留該老厝之完整性,作為家族成員情感凝聚之空間,而非因日後繼承之分割或處分而喪失。為此,甲考慮將該不動產設立信託,並擬以其長年信任之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以維持該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完整性。試問甲是否得將其所有之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又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有那些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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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信託法,說明如下:
信託意義
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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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爭議
- 受託人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 信託關係成立,委託人必須將其財產權形式上移轉予受託人,受託人是「名義所有權人」。
- 因此,受託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對該財產無權利能力,當不得作為以此種特定財產為信託財產的受託人。
- 地政士事務所不是法人登記,所以不能為受託人,但地政士可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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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監督權限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 對信託財產分開管理:
-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 自己處理信託事務:
-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 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 受託人違反第 25 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 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 信託財產分別造具帳簿:
- 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
- 不得享有信託利益:
-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 受託人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 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 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 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 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
- 移交信託財產:
-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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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4 年地政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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