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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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因創業失敗,為了避免其名下 A 屋遭債權人強制執行,遂與其友人乙通謀,作成虛偽買賣契約,將 A 屋登記移轉至乙名下,但實際上是將 A 屋便宜的出租予乙,並每月收取租金。甲將名下財產安排妥當之後,隨即出國繼續為事業謀求新的發展。嗣後,乙因公司實施無薪假,收入極不穩定,而 A 屋因地段良好,周邊房屋租金普遍上升,乙在未經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 A 屋全部出租給善意的丙居住,賺取與支付給甲租金間的差額以貼補日常開銷。試問:A 屋的所有權為何人所有?乙、丙間房屋租賃契約的效力為何?某日甲回國後發現不認識的丙占有使用 A 屋,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屋?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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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通謀虛偽買賣在民法屬於無效
- 甲害怕債權人強制執行 A 屋,所以甲和乙做出假買賣,將 A 屋轉移到乙身上。
- 依民法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 因此,甲乙通謀虛偽做出假買賣,移轉到乙身上,雖然在民法裡屬於無效行為。
- 但因為已轉到乙名下,所以乙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除非拿到法院的判決確定證明,才能塗銷到乙名下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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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租賃契約效力是有效的
- 乙是名義上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87 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 因此,乙丙的租賃契約效力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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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否請求丙返還 A 屋?
- 甲如果可以向法院聲請,以假買賣的名義,主張撤銷之前登記到乙名下。
- 在塗銷前,A 屋還在乙名下,因此不能依民法 767 條,請求丙返還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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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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