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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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繼承了郊區的一筆土地 A 地,整理後發現甲的祖父於民國 60 年間將該 A 地提供給其叔公乙設定地上權,讓乙蓋造兩層樓的 B 屋自住使用。雙方未明訂地上權存續期間,亦未約定收取地租。B 屋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B 屋目前出租中。隨著近年來郊區土地價格上揚,A 地周邊陸續有新建案推出,亦有不動產仲介人員與甲洽談,建議應將資產活化利用。試問: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甲得否重新主張要收取 A 地的地租?甲得否請求終止 A 地的地上權?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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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普通地上權意義
民法第 832 條,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但民法並沒有規定地租及存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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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酌給地租
- 因甲的祖父和叔公乙,當時未明定地上權存續時間和地租。
- 依民法第 835-1 條,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 因此,甲可依民法第 835-1 條,向法院酌定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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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終止地上權
- 依民法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 20 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 因甲的祖父本來是讓乙自用,但乙現把它出租,已不符合成立地上權目的。
- 因此,甲可向法院請求終止乙的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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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4 年地政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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