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114 年試題高考地政:先行區段徵收立法目的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於實務上,我國區段徵收之本質,應屬土地整體開發之重要實施工具,是其計畫地區範圍之劃定對於人民土地財產權影響甚鉅,請以都市土地為例,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等規定,說明如何決定區段徵收範圍之劃(決) 定。此外,現行法上亦有所謂 「先行區段徵收」 ,試以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為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論其意涵與立法目的,並從土地徵收政策之視角予以評述。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回到目錄

【答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說明如下:

區段徵收立法目的

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目的,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設都市建設、舊都市更新、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嚴謹的檢視公益性及必要性後,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並依照都市計畫內容,布建公共設施及地籍整理的整體開發方式。

回到目錄

先行區段徵收立法目的

  1. 意涵:
  • 都市計畫範圍內或擬新訂都市計畫之地區,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再行發布新訂或變更之都市計畫。
  •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再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1. 立法目的:
  • 根據區段徵收之需要配置公共設施,再據以變更細部計畫,符合區段徵收之規劃意旨。
  • 避免都市計畫變更時程冗長,而遷延推行區段徵收之進度。
  • 辦理區段徵收與變更都市計畫同時進行,以縮短區段徵收之時程。

回到目錄

農業區轉住宅區意義

  1. 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2. 因應憲法,土地分配以扶植自耕農為原則,而在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中,可以區段徵收範圍: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1. 新都、舊都、都農的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 1 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之限制。
  2. 因此,辦理區段徵收與變更都市計畫同時進行,可以縮短區段徵收之時程。
  3. 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依土地徵收條例,應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綜合評估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其他,既然中央政府核准地方政府的徵收計畫書,可以先行區段徵收,並於 1 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4. 農業區轉為住宅區,是將原本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變更為可供住宅使用的土地。 變更具有多重意義,包括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土地價值的提升、以及對周邊區域發展的影響。 具體而言,轉變後的土地可以興建住宅,不再受限於農業使用,也因此吸引更多人居住,帶動周邊商業活動,改變區域面貌。 
  5. 農業區轉住宅區不僅是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更是區域發展的轉捩點。 透過變更,土地價值提升,區域機能改善,但也需要符合相關法規,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環境的保護。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相關判決見解分析」地政講堂回顧
  3. 〈來勝不動產〉先行區段徵收
  4. Google AI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