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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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業已制定施行,相較於區域計畫法,其具有諸多立法特色,請說明國土法關於土地使用管制之體系(階層)內容。
又依據國土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定適當使用地」與進行「使用地類別編定」 ,請說明該二措施之意涵與相互關聯性。
另中央主管機關業已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 , 其中亦明定國土計畫容許使用相關規定,並將國土之容許使用程序分為「免經申請同意使用」 、 「應經申請同意使用」 、 「不允許使用」與「許可使用」四種情境,試申其義,並從國土利用政策之視角予以評述。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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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國土計畫法,說明如下: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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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適當使用地及使用地類別編定
編定適當使用地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以下事項,並實施管制。
- 國土功能分區圖。
- 編定適當使用地。
-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如下:
-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城鄉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國土保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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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類別編定
-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 屬區域計畫法,則廢止,變成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國土計畫法共同管理三部土地使用管制。
- 國土計畫法將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劃分成 19 種分類,例如:
- 國土保育地區第 1、2、3、4 類。
- 海洋資源地區第 1-1、1-2、1-3、2、3 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 1、2、3、4、5 類。
- 城鄉發展地區第 1、2-1、2-2、2-3、3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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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適當使用地 v.s. 使用地類別編定
國土計畫法因為會取代區域計畫法,因此,最終目的是把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劃分出來。
區域計畫是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11 種使用分區→19 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而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有「使用許可既有權利保障」的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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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容許使用程序
在土地使用上,分成「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不涉及變更功能分區」。
分成以下分類:
- 非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免經/應經申請同意。
- 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
- 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不得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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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經申請同意使用
意義: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即能進行土地使用。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應申請事項規定者,仍應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 屬符合國土功能分區性質者。
- 屬既有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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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申請同意使用
免經同意和應經同意原則互相衝突時,應經同意優於免經同意。
- 屬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者。
- 屬建築物或設施項目,且經會商有關機關審認應經過申請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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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使用
在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禁止使用或使用管制:
-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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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
- 使用許可用地:經核定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內,且非屬應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公共設施土地,編定為該類用地。
- 公共設施用地:核定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內,屬應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公共設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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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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