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114 年試題高考地政:四大國土功能分區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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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業已制定施行,相較於區域計畫法,其具有諸多立法特色,請說明國土法關於土地使用管制之體系(階層)內容。

又依據國土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定適當使用地」與進行「使用地類別編定」 ,請說明該二措施之意涵與相互關聯性。

另中央主管機關業已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 , 其中亦明定國土計畫容許使用相關規定,並將國土之容許使用程序分為「免經申請同意使用」 、 「應經申請同意使用」 、 「不允許使用」與「許可使用」四種情境,試申其義,並從國土利用政策之視角予以評述。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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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國土計畫法,說明如下: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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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適當使用地及使用地類別編定

編定適當使用地

  1.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以下事項,並實施管制。
  • 國土功能分區圖。
  • 編定適當使用地。
  1.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如下:
    •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城鄉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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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類別編定

  1.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3. 屬區域計畫法,則廢止,變成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國土計畫法共同管理三部土地使用管制。
  4. 國土計畫法將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劃分成 19 種分類,例如:
    • 國土保育地區第 1、2、3、4 類。
    • 海洋資源地區第 1-1、1-2、1-3、2、3 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 1、2、3、4、5 類。
    • 城鄉發展地區第 1、2-1、2-2、2-3、3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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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適當使用地 v.s. 使用地類別編定

國土計畫法因為會取代區域計畫法,因此,最終目的是把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劃分出來。

區域計畫是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11 種使用分區→19 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而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有「使用許可既有權利保障」的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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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容許使用程序

在土地使用上,分成「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不涉及變更功能分區」。

分成以下分類:

  1. 非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免經/應經申請同意。
  2. 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
  3. 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不得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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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經申請同意使用

意義: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即能進行土地使用。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應申請事項規定者,仍應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1. 屬符合國土功能分區性質者。
  2. 屬既有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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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申請同意使用

免經同意和應經同意原則互相衝突時,應經同意優於免經同意。

  1. 屬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者。
  2. 屬建築物或設施項目,且經會商有關機關審認應經過申請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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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使用

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禁止使用或使用管制:

  1.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2. 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3. 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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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

  1. 使用許可用地:經核定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內,且非屬應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公共設施土地,編定為該類用地。
  2. 公共設施用地:核定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內,屬應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公共設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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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內政部〉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
  3. 〈屏東縣政府〉不需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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