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4 年試題高考地政:公有土地處理除外請形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但相關法規有許多除外規定,試例舉五種在適用上的除外情形。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回到目錄

依土地法,說明如下:

土地法第 25 條立法目的

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對於公有土地之管理、利用,以維護國家利益。

回到目錄

例外情形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例外情形如下: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2. 國土計畫法第 29 條,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建公共設施時,不適用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
  3. 都市計畫法第 84 條,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之限制。
  4. 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5. 住宅法第 58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3. 〈公職王〉114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