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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但相關法規有許多除外規定,試例舉五種在適用上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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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說明如下:
土地法第 25 條立法目的
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對於公有土地之管理、利用,以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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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例外情形如下: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 依國土計畫法第 29 條,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建公共設施時,不適用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
- 依都市計畫法第 84 條,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之限制。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 依住宅法第 58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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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 〈公職王〉114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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