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4 年試題高考地政:免納房地合一稅情形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俗稱房地合一稅 2.0) ,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健全房地產市場及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但同時也訂定四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試說明其具體內容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回到目錄

依所得稅法,說明如下:

房地合一 2.0 修正方向

主要方向:

  1. 短期套利者重稅(15%、20%、35%、45%)。
  2.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3. 擴大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加上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4.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5.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 維持稅率 20%:
      •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 維持稅率 10%:
      •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 6 年(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

回到目錄

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房地合一稅

但以不超過 400 萬為限:

  1.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2.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1 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3.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4.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國稅局〉房地合一稅 2.0 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