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俗稱房地合一稅 2.0) ,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健全房地產市場及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但同時也訂定四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試說明其具體內容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依所得稅法,說明如下:
房地合一 2.0 修正方向
主要方向:
- 短期套利者重稅(15%、20%、35%、45%)。
-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 擴大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加上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 維持稅率 20%:
-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 維持稅率 10%:
-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 6 年(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
- 維持稅率 20%:
▲ 回到目錄
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房地合一稅
但以不超過 400 萬為限: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1 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稅局〉房地合一稅 2.0 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