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概要】113 年試題離島特考地政:登記生效要件 v.s. 登記處分要件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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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解釋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生效要件與登記處分要件之意義,以及民法物權編中之具體規定。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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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生效要件與登記處分要件意義及具體規定

  1. 登記生效要件:
    •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亦即不動產物權,要經土地登記,才會生效。
      • 此項登記有創設物權效力,又稱「設權登記」。
    • 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亦即依法取得物權,但非經登記,不能處分。
      • 此項登記無創設物權效力,又稱「宣示登記」。
  2. 登記處分要件:
    • 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可直接使物權或其他財產權發生得喪變更的,就是處分行為。
    • 例如:不動產須有書面合意和經過登記,才會真正使物權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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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3 年離島特考地政解答
  3. 〈來勝不動產〉登記生效、登記處分與登記對抗
  4. 〈法律百科〉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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